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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了避免各位财务朋友们在繁忙的大征期中出错,本期,小编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除此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也适用该报表:
情形1: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情形2:省级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能否任意选择?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能否变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查账征收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对于暂估入账成本500万元,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是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
对于预缴纳税申报,很多财务朋友都会关心上述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就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想要了解更多税务知识,可拨打电话:400-166-3656
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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